刘跃荣律师亲办案例
判决胜诉后,积极与被告协商,迅速结案
来源:刘跃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1
浏览量:456

本案基本情况:2013年12月17日,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对成都某项目进行广告整合传播需要,与原告成都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整合传播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成都金某项目进行广告代理,负责该项目的广告策划、创意、设计等代理事宜,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服务费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元)。原告按代理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是被告只支付原告80万元服务费,尚拖欠30万元服务费未付(其中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服务费20万元应于2014年11月5日之前支付,尾款服务费10万元应于2015年2月5日之前支付)。按照代理合同第九条第1款关于“协议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当月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的约定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服务费30万元的10%即3万元违约金。由于被告不支付前述费用,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刘跃荣律师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300,0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接受咨询时,代理律师发现原告证据方面有一些不足,就是能够直接证明原告履行代理合同义务的证据,只有原告发给被告的电子邮件文件,而且双方发邮件的人与收件的人前后均有所变化。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委托人对发给被告的电子邮件进行清理,并申请公证处对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另外,按照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相应款项之前应该先向被告开具发票,为此,委托人按律师意见先向被告人开具了发票。对方发票签收人的签名非常潦草,根本看不清是谁签收的。委托人又根据律师建议寻找到以前的发票签收单,系同一人签收的,用表见代理的观点说服法官被告收到了原告交付的30万元服务费发票。同时申请发院对被告财务账薄进行调取,以查明被告是否已收到发票。我方的态度表明,我方是不怕核实的。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观点,确认被告收到了相关发票。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调查被告财产方面,代理律师到成都市政务中心国土局窗口、房产局窗口查询到被告名下有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期,该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了抵押,后来解除了抵押。经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因该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体量较大,故没有对其进行财产保全。在讼讼过程中,由于被告搬迁,不能联系到被告,导致传票及判决书均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判决生效后,查找到被告开发的项目,发现该项目楼盘快封顶,房屋已开始预售。并查到被告法定代表人某某同时兼任重庆二十家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律师直接找到销楼部经理,请其将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传给被告法定代理人,并言明利害关系,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将申请人民法院查封该楼盘土地,同时申请将其法定代表人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将会影响到被告的经营。结果,被告在半个月内分三次将服务费30万元支付给了原告。原告考虑到仍需要与被告合作,三万元违约金及讼诉费原告放弃了。由于本案代理律师采取先与被告沟通的策略,从而迅速拿到欠款,避免了走强制执行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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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跃荣
  • 执业律所:
    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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