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荣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执行案件,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来源:刘跃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2
浏览量:399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刘跃荣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期间,被执行人因生产需要,向申请执行人购买双铜及防近视纸张,货值总计人民币106,963.00元。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供应纸张的义务,被执行人进行了验收且未提出任何异议。被执行人收货后,没有按约定及承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纸张买卖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承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货款人民币56,963.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先款后货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采购纸张、每月采购纸张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0.00元。《合作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并未如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再三催促,被执行人才于2016年5月6日支付货款24,010.00元。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向被执行人制发律师函,要求被执行人按《合作协议》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特向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过程

接案后,代理人先到某市某区工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包括打印被执行人设立时的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含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信息)、设立申请书,取得这些文件的目的是方便在必要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时使用。其次,到某市不动产中心调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信息。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商业房屋,但已经为向银行贷款设立了抵押。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立即向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查封被执行人商业房屋的申请,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除了基本账户以外的一般账户的申请。考虑到商业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本案债权金额小,评估拍卖价值不大,故未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十余个一般账户进行了查询,账户上均没有钱。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在一审阶段就被冻结,保全时账户上只有一百多元。因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过程中,代理人一直与被执行人管理层保持沟通,希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请对方主动履行,但未果。代理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生产一直没有停止,因此认为本案执行到位还是有希望的。正当执行工作陷入困局时,代理人在最高院裁判文书网上发现几个以被执行人为被告的生效判决,总债务额近千万,如果大家都申请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难度可想而知。本案执行再不能用常规办法解决,代理人立即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提出以物抵债的方案处理,能执行回来多少算多少,而且不能在电话上与对方达成协议以后才去取财产,现在就与对方沟通,以物抵债,马上到被执行人工厂去谈。委托人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初步沟通,被执行人同意我方当天过去处理。当天中午12点到被执行人工厂,下午谈了三个小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用四万元的大度、正度纸及三万元的设备以物抵债,剩余两万元由法院在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上扣划(估计是被执行人的客户向基本账户中打入了两万多元)。当天连夜将物资装车运走,现在两万元现金也扣划到位。

办案心得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在立案前调取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信息,以便后期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如果需要财产保全的,应将其基本账户冻结(不管账面上是否有钱);如果情况紧急,应向委托人提出非常规方案建议,以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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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跃荣
  • 执业律所:
    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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